经历了变化,我还是原来的我吗?
这是意识标准的归责难题:遗忘似乎中断人格联系,人间惩罚却没有随之停止。
也可从这些问题进入
独立阅读中
答案遇到日常生活
如果人格只能延伸到意识能够触及的过去,一个醉酒后完全忘记行为的人,还该不该为那次行为受罚?这不是后人强加给洛克的例子。他在II.27.22主动提出醉酒与清醒者是否同一的问题,因为日常惩罚实践似乎与自己的标准发生冲突。
他的回答首先指向人间判断的限制。法庭可能证明某具身体实施了行为,却无法可靠区分真实的意识缺失与假装不记得。因此,他认为人间法律会按照可获得的知识惩罚,不接受单凭遗忘主张就免责。这段是在解释他的历史立场,不能当作当代法律对失忆或醉酒的通则。
随后洛克转向最后审判:若所有内心事实都能被揭示,就不再受同一种证据限制;他认为人不应为自己全然不知的事情受罚。在II.27.26中,他把公正赏罚与当事人对行为的意识联系起来。两种审判之间的差别,正说明原文并不是“说自己忘了,所以不负责”这么简单。
然而,诉诸证据不足也留下一个实质问题:一个判断程序在信息有限时合理,并不自动证明每一次判断都符合真正的归责条件。如果确有完全断绝的意识联系,人间法庭仍处罚同一生物,这与洛克对人格的严格要求如何协调?这里的困难不能仅靠“法庭不知道”就从理论上消失。
还须区分责任与同一性的方向。即使两时刻是同一人格,也不能只凭这一点推出他应受某项惩罚:行为是否出于强迫、当时是否知情,都是其他问题。人格同一讨论至多说明后果应归到谁;它本身不是一整套责任理论。记忆难题与赏罚难题有关,却不能互相代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