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格同一性

经历了变化,我还是原来的我吗?

洛克在1694年加入人格同一性一章;本块解释复活与归责为何影响他的提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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洛克在《人类理解论》第二版加入“同一性与差异”一章,时间是1694年。他并非只想解释我们如何认出旧照片里的自己。灵魂、复活与最后审判构成讨论的重要背景:假如死后还有受赏罚的存在者,凭什么说承受后果的正是今生行动的那个人?

一种看似直接的答案是:同一个灵魂活了下来。但洛克要求继续问,假如那个灵魂完全不能意识到先前的思想与行动,仅仅保存同一精神实体,为什么就足以保存这个自我?实体的延续与行动被谁认领,可能是不同问题。他的论证不以先解决心灵究竟由何种材料构成为起点。

这个区分使“人格”具有归责的含义。在II.27.26,洛克称person为一个与法律和审判相关的术语:行动及其应得的赏罚归属于人格。受奖赏或受惩罚者必须能够关切自己的幸福与痛苦,并将那段行动理解为自己的行动。否则只是让某个延续的载体承担后果,还没有解释其公正性。

这也说明为什么换身和遗忘对他如此重要。若人格一定随着身体走,王子的意识到了鞋匠的身体里,王子的行为该归给谁?若人格随着意识走,一个无法再意识到过去行为的人,又为什么被人间法庭惩罚?洛克必须处理这些由自己标准产生的压力。

这段背景没有证明洛克的答案正确,也不是用神学替代论证。它限定了问题的用途:他要说明的是可自我归属、可承担赏罚的人格如何延续。把讨论直接改写为“脑信息是否复制成功”,会漏掉为什么这种延续在原文中值得追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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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使赏罚归于行动者,洛克提出了什么条件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