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历了变化,我还是原来的我吗?
本块检验非我论证的推论范围:排除五蕴,需要哪些前提才能推出更广的结论?
也可从这些问题进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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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证的边界
身体不是自我,感受不是自我,其余三蕴也不是自我。从这些逐项判断,到“任何自我都不存在”,还隔着一个逻辑问题:所有可能被称作自我的东西,是否都已被五蕴涵盖?若没有这一范围前提,排除列举的候选者,还不能只凭形式逻辑排除一切候选者。
一种回应是把身心经验的构成分析视为穷尽的,因而不再为经验之外的主体保留位置。另一种质疑则坚持,也许自我不是其中任何一项,而是承载或统摄它们的东西。但仅仅提出一个不可观察的承载者,同样不等于给出了它存在的根据;质疑者也负有论证责任。
此外,“非我”否定何种自我,必须说清。若被否定的是永久、能完全支配身心的主体,这不自动等于日常指称某个人的所有语句都失去意义。反过来,日常语言仍然能说某人行动、某人受苦,也不能单独证明一个恒常主体存在。语言用法与理论承诺需要分别讨论。
这使跨时间的行为关联仍成为待解释问题:如果没有那样的自我,某个行为怎样与后来的结果关联?佛教传统对此有更广泛的因果、业与再生讨论,不能假装SN22.59这一段已经提供完整答案,也不能把洛克的最终审判直接移植进来充当解释。
本文限定到的结论是:经文为不把五蕴执取为自我提供了具体理由;这些理由的前提、范围及后续解释任务仍可检验。若要从这里进一步断言任何形式的自我都不存在,就需要补足范围前提,并说明经验与行动的关联怎样成立。